朝阳钢铁公司对鞍钢集团外部单位付款政策(一)对混改企业及厂办大集体单位付款政策调整为下述3种方式:1挂账月当月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或惠信(五个月期限);2挂账月次月支付银行承兑汇票(六个月期限);3挂账月起第五个月支付货币或买方付息/承贴通等票据融资产品(六个月期限)。(二)涉及混改企业为: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、鞍钢集团矿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、鞍钢集团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、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。上述单位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合营、联营单位不视同混改企业。鞍山钢铁将不定期更新鞍钢方为第一大股东的混改企业名单(三)对其他外部单位付款方式一: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为挂账月起第五个月支付;方式二:支付货币为挂账月起第十一个月支付;暴W(E20-2-1V2008001008080/awor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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